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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租赁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楼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7-19

  上 海 市 消 防 局 文 件

  沪消发〔2003〕257号

  关于发布《租赁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楼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设计单位、机关各有关业务处、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

      现将《租凭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楼防火设计技术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三日

  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针对近年来租赁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楼消防设计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本着确保消防安全和经济实用的原则,制订本规定。

  一、定义

  1、租赁式公寓(亦称酒店式公寓):采用统一经营管理,每个单元设有独立卫生间的供人寄宿的居住建筑。其中供学生寄宿使用的,称之为学生公寓。

  2、公寓式办公楼:每个单元的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 ,且设有独立卫生间的办公建筑。

  二、一般规定

  1、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

  2、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底部设置的商业场所,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公寓和办公用房完全分隔,且其安全出口应分开设置。当建筑符合下列要求时,公寓式办公用房可与商业场所共用安全出口:

  (1)公共部位和室内各部位均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商业场所的疏散出口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电子门锁,火灾报警后,电子门锁能联动开启。

  3、超高层公寓式办公楼应设置避难层,其设计应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本市《关于超高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有关要求执行。

  4、公寓式办公楼和统一装修的租赁式公寓的内装修设计应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办公建筑的要求执行。

  5、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设置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时,其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6、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的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设置可参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第3.3条执行。

  三、安全疏散

  1、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的楼梯间的数量及其形式应按国家和本市消防技术规范中有关民用公共建筑楼梯间的要求设计。但符合下列之一要求的租赁式公寓可按住宅要求设计:

  (1)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

  (2)学生公寓。

  2、需设防烟楼梯间的租赁式公寓和每层面积不超过650 m2 的公寓式办公楼,如采用塔式布置,其防烟楼梯间的两个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可合用。

  注:塔式布置是指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单元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单元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布置。

  3、设置消防前室的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直接开向前室的单元门不应超过3套,且该单元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单元门可朝单元内开启)。18层以上的租赁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楼,当楼梯间无可开启外窗且无机械加压送风时,单元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

  4、租赁式公寓各单元室内任何一点至单元门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0m,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5、公寓式办公楼楼室内任何一点至单元门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15m,当室内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其疏散出口数量和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元内的建筑面积不大于60m2 时,可设置一个净宽不小于0.9m的出口;

  (2)单元内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 时,可设置一个净宽不小于1.1m的出口;

  (3)单元内的建筑面积大于150m2 时,应设置二个出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四、消防设施要求

  1、下列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1)超过6层的塔式、单元式学生公寓;

  (2)体积超过5000m3的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

  2、下列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超过9层且不设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租赁式公寓(学生公寓除外)、公寓式办公楼的公共走道、消防前室、库房等公共部位(公共部位设置喷头数少于5个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接入室内消火栓系统);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的公共部位及室内各部位;

  (3)设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单元之间有风管连通的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的公共部位及室内各部位;

  (4)建筑高度超过50m,每层面积超过650m2的公寓式办公楼的公共部位及室内各部位。

  注:单元最大建筑面积小于150m2的,喷水强度可按轻危险级设置。

  3、下列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超过18层且不设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租赁式公寓(学生公寓除外)的公共部位;

  (2)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寓式办公楼的公共部位及室内各部位;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的公共部位及室内各部位;

  (4)设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单元之间有风管连通的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的公共部位及室内各部位;

  (5)设有机械防排烟系统的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的公共部位。

  4、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的防排烟设计应按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中办公楼的有关要求执行。但不设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租赁式公寓可按住宅的有关要求执行。

  5、本规定所指的室内各部位不包括面积小于5.00m2的厕所、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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